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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阳新县2018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全面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2018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和政策落实,努力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运营管理难题;加快推进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工作;全面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后期管理。逐步实现住房保障服务向城区常住人口全覆盖,努力实现辖内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使广大住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积极推进人才公寓建设,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开工任务。2018年开工建设(筹集)棚户区改造住房2300套(户),其中,新港物流园管委会实施城中村改造1363套(户)、县城区实施城中村改造937套(户)。收购人才公寓住房100套(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90平方米之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000户,其中新增住房租赁补贴50户。
启动兴国镇老冻库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争取年内完成征收、拆迁工作。
(二)基本建成任务。2018年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209套(户)。
  • 分配入住任务。2018年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432套(户)。
  • 保障范围
2018年,我县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一般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在城区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青年职工、行政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在我县创业人员,并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一并纳入我县住房保障范围。城区各社区(村)应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要建立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争取在年内实现辖区内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四、保障方式
城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可申请租金核减;各单位引进人才可申请配租人才公寓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登记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对象,并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大病、残疾(三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低保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阳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家庭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和“救急难”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不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政策供养。
(二)住房租赁补贴
经审批合格但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等待下一轮配租。未能获得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同时将我县辖内乡镇户籍在城区实际居住满三年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并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补贴金额每户每年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1、补贴户数:1000户左右,其中新增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50户;
2、补贴标准:
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全额补贴,补贴额按公式16㎡/人×5元/月·㎡×月数×保障人口数核定;低收入家庭差额补贴,补贴额按公式(16㎡/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元/月·㎡×月数×保障人口数核定;单人家庭其租赁补贴额度可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3、补贴发放:对于已核准登记的低收入和低保家庭的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登记造册,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批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三)租金核减
已配租入住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按月计算年度内一次性核减,收取差额租金,未提出申请或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核减租金。经审核符合租金核减条件,且当年已缴纳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实际应缴租金的承租家庭,其超额缴纳的租金结转下年度。
城镇低保家庭月核减额按公式“月应缴租金×75%”核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月核减额按公式“月应缴租金×60%”核定。
(四)人才公寓实物配租
全县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选“富川英才计划”人选可申请人才公寓配租。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统筹、政策把关、人才需求名单的认定和审核;人社部门会同科技、教育、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人才的资格认定并提供人才住房需求,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编制实施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配租和运营管理以及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立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做好人才住房用地的供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非申请地常住户口,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0元以下;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户籍地或户籍迁入本县前在其他城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和货币化安置的。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一般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非申请地常住户口,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新就业人员、青年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1)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新就业职工应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应年满18周岁,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1)未成家或已成家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家或者已成家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3)父母、岳父母;(4)父母双亡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为赡养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5)法律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低保家庭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系民政部门认定的且正在实施保障的城区规划区城镇低保对象;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除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4)在所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未欠缴租金,无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行为;
(5)承租期间未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6)主动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承租房屋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0元以下;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除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4)在所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未欠缴租金,无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行为;
(5)承租期间未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6)主动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承租房屋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家庭不得申请
1、拥有营业性用房的;2、家庭成员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3、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调查的;4、已纳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的。
(五)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认定
1、家庭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4)投资、经营性收入;(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
2、家庭住房面积包括:(1)私有房屋面积;(2)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3)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出售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所转让的住房面积;(4)住直系亲属住房面积(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符合下列情形的低保、低收入住房未达标家庭,视同无房家庭:有自搭(违建)的住房,建筑面积超标,如自行拆除自搭(违建)房屋且租赁私房的;退出原租赁国有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住直系亲属住房且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家庭,搬离直系亲属房,在外租房的;自有住房经鉴定达到D级以上危房的家庭,搬离自有私房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状况证明:租公房的,提供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共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及租赁合同;租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与出租人共同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产局产权产籍查询证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金缴纳收据;
3、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请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其他家庭: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由居住地社区(村)出具证明;
5、残疾、大病、烈士遗属、优抚、荣誉证书等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
7、新就业职工、青年职工应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学历证明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与审批程序
住房保障、民政、镇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保障申请的常态化。社区(村)负责辖区内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务及初审工作。县城区各社区(村),要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提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县房产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核定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和审批工作。
申请住房保障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预登记: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等材料到县住房保障中心业务窗口申请预登记,领取申请审批表(经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签字后生效)。
(二)初审:申请人持生效表格及相关资料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村)在受理申请时,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社区(村)内张榜公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复查和审批: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查社区(村)上报的材料,主要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受理意见,社区(村)上报的资料至少应具备申请书、产权查询、收入核定、租赁协议、银行卡、户口及户主身份证等资料,申请书应如实说明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及居住状况,房屋租赁协议须明确房屋的详细地点、协商条款、联系方式等;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民政、社区(村)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在住房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后期管理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在承租期内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所承租的房屋所在地社区如实申报,并积极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承租房屋和居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以上(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应在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令限期内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依法作出责令期限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腾退房屋,并记入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市场价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