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error_log(/home/mswuliu9m1s2wnullei3u/wwwroot/caches/error_log.php) [function.error-log]: failed to open stream: Permission denied in /home/mswuliu9m1s2wnullei3u/wwwroot/phpcms/libs/functions/global.func.php on line 464
阳新县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 新闻资讯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新闻资讯

阳新县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全面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2017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和政策落实,努力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资金筹措、运营管理难题;加快推进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认真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工作;全面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房后期管理。逐步实现住房保障服务向城区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广大住房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一)开工任务。2017年开工建设(筹集)棚户区改造住房3210套(户),收购公共租赁住房110套,新增住房租赁补贴100户。
(二)基本建成任务。2017年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共1513套(户)。其中:棚户区改造住房1028套(户),公共租赁住房485套(户)。
  • 分配入住任务。2017年分配入住400套(户)。
  • 配售任务。县纺织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126套。
三、保障范围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1号)文件精神,2017年,我县住房保障取消户籍限制,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一般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区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将我县辖区内乡镇户口在城区实际居住满3年并符合条件的居民,以及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纳入我县住房保障范围。
四、保障方式
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登记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对象,并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多余房源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调配;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在县住房保障中心的监督下,由投资单位自行组织,分配名单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大病、残疾(三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低保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阳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家庭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和“救急难”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有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人家庭、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养人)单人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租赁补贴
经审批合格但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等待下一轮配租,同时未能获得配租和已获得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金额每户每年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1、补贴户数:1500户左右;
2、补贴标准:
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低保家庭全额补贴,补贴额按公式16㎡/人×5元/月·㎡×月数×保障人口数核定;低收入家庭差额补贴,补贴额按公式(16㎡/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元/月·㎡×月数×保障人口数核定;单人家庭原则上不配租,其租赁补贴额度可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的原则实行先缴后补,低保家庭补贴75%的租金、低收入家庭补贴60%的租金、其他收入家庭不予补贴;2016年已分配公租房但还未入住的困难家庭,未入住前按未享受公租房标准实行补贴,入住后再按已享受公租房标准进行补贴。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从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统筹安排。
3、补贴发放:对于已核准登记的低收入和低保家庭的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登记造册,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批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三)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1、配售户数:126户左右;
2、配售房源:纺织厂经济适用住房126套;
3、配售价格和配售程序:配售价格和配售程序按《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价格核定方法和程序执行。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非申请地常住户口,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900元以下;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户籍迁入本县前在其他城镇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一般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非申请地常住户口,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新就业职工应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外来务工人员应年满18周岁,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专业技术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1)未成家或已成家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家或者已成家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3)父母、岳父母;(4)父母双亡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为赡养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5)法律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家庭不得申请
1、离婚不足1年的(离婚时夫妻双方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除外);2、拥有大型经营性机动车或拥有营业性用房的;3、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4、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5、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调查的;6、已纳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的。
(四)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认定
1、家庭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4)投资、经营性收入;(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
2、家庭住房面积包括:(1)私有房屋面积;(2)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3)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出售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所转让的住房面积;(4)住直系亲属住房面积(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符合下列情形的低保、低收入住房未达标家庭,视同无房家庭:有自搭(违建)的住房,建筑面积超标,如自行拆除自搭(违建)房屋且租赁私房的;退出原租赁国有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住直系亲属住房且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家庭,搬离直系亲属房,在外租房的;自有住房经鉴定达到D级以上危房的家庭,搬离自有私房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状况证明:租公房的,提供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共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及租赁合同;租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与出租人共同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产局产权产籍查询证明;
3、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请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其他家庭: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由居住地社区(村)出具证明;
5、残疾、大病、烈士遗属、优抚、荣誉证书等证明;
6、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居住证和劳动或聘用合同;
7、新就业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书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与审批程序
住房保障、民政、镇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保障申请的常态化。社区(村)负责辖区内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务及初审工作;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县房产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核定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和审批工作。
申请住房保障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预登记: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等材料到县住房保障中心业务窗口申请预登记,领取申请审批表(经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签字后生效)。
(二)初审:申请人持生效表格及相关资料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村)在受理申请时,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社区(村)内张榜公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复查和审批: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查社区(村)上报的材料,主要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受理意见,社区(村)上报的资料至少应具备申请书、产权查询、收入核定、租赁协议、银行卡、户口及户主身份证等七样资料,申请书应如实说明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及居住状况,房屋租赁协议须明确房屋的详细地点、协商条款、联系方式等;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民政、社区(村)等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和住房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保障,核发《阳新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工作要求
(一)及时落实任务。抓好项目落地和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要限时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审批程序,到位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同时对续建项目逐一清理,将基本建成和分配入住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强施工力量,加快项目施工进度,保证项目按既定工期有序推进,确保年底完成开工、基本建成和分配入住任务。 
(二)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载体加强宣传报道,为住房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了解程序。
(三)切实履行职责。住房保障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工作责任重大,各责任单位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四)认真履行程序。健全“两审两公示”审核管理制度,严把保障资格审核关,坚持保障全程阳光操作,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公正、公平。
(五)严把质量安全关。要坚持做到“源头把关、过程全控、内部查控、社会监控”,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严把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筑用材、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关口,要全面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对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的约束和监督,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
(六)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国家审计署部署的连续五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及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九、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市场价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五)县住房保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