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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地方文件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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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阳新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居民人生财产安全,同时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提高我县城市品味。根据我县兴国旧城区整体规划及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现公布如下:
第二条  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房产测量规范》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九)《阳新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
第三条  征收范围:县兴国旧城区范围内经鉴定为D级、C级危险的各类房屋;危旧房集中,市政基础设施落后,需整体改造的棚户区。具体范围以各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部门: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第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征收实施日期:                            
第七条  征收签约期限:                            
第八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棚改指挥部负责组织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征收办、社区、测绘、评估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具体办法按《阳新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执行。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我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依程序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协议征收等共计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二章  依程序征收的补偿安置
第一节  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主体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房屋装修等按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根据市场价格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征收证件齐全的空宅基地只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另行协商处理。
第二节  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节约用地,提高城市水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原则,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实行政府统一购买房源,还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可选房源中选择还建房。还建房面积以房屋竣工后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部分,按照“征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其他的附属用房、附属物、房屋装修、单户独院私宅主体房屋实际占地之外的剩余土地等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差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房屋差价=还建房市场单价的90%×还建房面积-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房地产市场单价×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面积。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还建房面积,按“征一还一”置换后,剩余面积大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被征收人可以继续选择置换还建房,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如剩余面积小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用房、附属物、房屋装修和单户独院私宅主体房屋实际占地之外的剩余土地等均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还建房市场单价以政府采购房源价格为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资金等另行结算,也可冲抵房屋差价。
第三章  自愿协议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自愿主动协商的,按照“比例置换,不结差价,剩余币补”的原则进行协议置换,即主体房屋比例置换,其他的附属用房、附属物、房屋装修等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单户独院私宅被征收房屋整体占地面积的土地价值减去还建房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价值后剩余土地价值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面积与还建房面积置换比例,选择多层建筑还建房的(楼梯房)的为: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1;砖木结构1:1;选择高层建筑还建房(电梯房)的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不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  单户独院私宅土地剩余面积货币补偿结算方式:
土地剩余面积价格=被征收房屋整体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土地单价-还建房分摊土面积×还建房土地单价。
被征收房屋土地单价及还建房土地单价根据该土地的区段位置,土地性质,剩余使用年限等情况根据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按置换比例换算成还建房面积并置换后剩余面积大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可以继续选择置换还建房,如剩余面积小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将剩余面积还原成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面积后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实行货币补偿。如还建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换算后的面积,还建房多出面积部分,20m2内由被征收人按还建房的基准价购买,超过20m2的由被征收人按政府采购房源价格购买。
第二十一条  还建房基准价为框架结构高层房屋1600元/㎡,框架结构多层房屋1200元/㎡。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置换后剩余面积按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单价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附属物,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补偿价格
(一)主体建筑以外搭建的厨房、厕所。根据新旧程度和结构不同,划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类别等级,分别核定补偿价格:
一类:框架结构,贴外墙砖,装铝合金窗,建成时间八年以内(建成时间八年以上的,其类别与补偿标准下降一类),补偿标准为750元/㎡。
二类:砖混结构,装木窗户,外墙涂料或其它粉刷,建成时间八年以内(建成时间八年以上的,其类别与补偿标准下降一类),补偿标准为650元/㎡。
三类:砖木结构或土木结构,补偿标准为550元/㎡。
(二)主体建筑以外搭建的牛栏、猪圈。砖混结构的根据新旧程度核定补偿标准为320-220元/㎡,砖木结构的根据新旧程度定补偿标准为220-120元/㎡,土木结构的根据新旧程度核定补偿标准为120-80元/㎡。
(三)主体房屋屋面上隔热用房、主体房屋底部地下室及简易房屋均视为非主体建筑,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水泥晒场。厚度20cm以上的,补偿标准为70元/㎡;厚度10-20cm的,补偿标准为50元/㎡;厚度10cm以下的,补偿标准为35元/㎡。
(五)围墙。浆砌石墙232元/m3;浆砌砖墙216元/m3
(六)家用压把水井。深度6m以下的,补偿标准为1500元/口;深度6m以上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口。
(七)石头挡土墙。浆砌石材191元/m3,干砌石材178元/m3
(八)屋基脚。毛石基础191元/m3,地圈梁1400元/m3
第二十三条  主体建筑室内装修,划分为以下五个级别,分别核定补偿价格(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级:室内仿瓷或乳胶漆墙面、吊顶、地板砖或木地板、壁柜、不绣钢扶手、包门等装修,补偿标准为160元/㎡。
二级:室内仿瓷或乳胶漆墙面、地板砖、壁柜、包门等装修,补偿标准为120元/㎡。
三级:室内白灰墙面、水磨石地面、油漆墙裙等装修,补偿标准为80元/㎡。
四级:室内白灰墙面、水泥地坪等装修,补偿标准为40元/㎡。
五级:墙面未粉刷,室内水泥地坪,补偿标准为20元/㎡。
对以上主体建筑物以外的附属用房、附属物、装修等价值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按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四章  优惠措施和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协议征收方式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补助,征收单位用房搬迁费另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协议征收方式的自行找房过渡,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物面积每月每平方5元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月计。选择现房置换安置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期房置换安置的,过渡期以交房时间另加3个月计。过还建房交付使用超过过渡期限,仍按同等标准支付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迁移免收迁移费。水表、电表由棚改指挥部统一收回消户。还建房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由各相关部门免费办理(房屋维修资金除外)。
第二十七条  奖励措施:在征收搬迁签约期限起始之日7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0元/㎡给予奖励,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户计;在1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元/㎡给予奖励,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户计;在2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给予奖励,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户计;在3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5元/㎡给予奖励,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户计;在一个月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腾退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小,置换后达不到还建房面积50%,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还建房一套,比例置换后还建房多出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第二十条规定结补房款。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属低保户,无支付还建房多出面积房款能力的,被征收人可以放弃房屋置换方式,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货币安置,同时住房保障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公租房,以保障被征收人有房住。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协议和履行协议的先后顺序排名,在政府回购的还建房源中优先选择,先签先选。
第三十一条  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形成的无合法证件手续的建筑,被征收人主动签订协议的,按指挥部《阳新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规定处理,否则,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临时抢建的房屋、构筑物等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对被征收房屋实行统一拆除,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私拆房屋,损坏房屋结构,并将房屋所有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证件及时提交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私自拆除房屋的,一切拆除安全责任和损失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房屋改变用途,将住宅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按《阳新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经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9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