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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 - 地方文件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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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阳新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产测量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应遵循依法调查、尊重历史、公平处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棚改指挥部负责组织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征收办、社区、测绘、评估等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参与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保证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征收范围所在社区组织、原产权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参与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并做好入户宣传和协调工作。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
2、征收部门对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进行编号,调查认定处理、测绘、评估、补偿、档案管理使用征收部门编制的统一编号。
3、国土、规划、城建、执法等部门根据房屋调查认定内容对拟征收房屋进行逐户调查认定。
4、房产测绘部门按照《房屋测量规范》对建筑物的面积、结构、建成年份等要素进行实地测量登记并依据调查认定结果分类标注,各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及拟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签字确认。
5、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房屋结构、用途、主体房等调查认定工作,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附属用房、附属物、装饰装修进行现场调查登记、评定房屋装修等级;对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出具初评报告。
第三章  调查认定处理
第五条  房屋调查认定内容包括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建筑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成年份、建筑结构、主体房屋和附属用房、住改非、临时建筑、加建搭建、违法抢建建筑;土地和建筑物证件办理情况。
第六条  房屋调查认定以户为单位
1、单栋私有别墅以一栋为一户;
2、单元式住宅以一套为一户;
3、非单元式住宅一产权人在同一区域内有1间或1间以上主体房屋的均视为1户;
4、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以房屋产权人计户;
5、非主体房屋、毗连搭建、加建房屋不计户;
6、生产经营性用房以产权人计户。
第七条  主体房屋指有永久性结构,有围护结构,层高在2.2m以上,用于日常居住使用,符合房屋属性的独立建筑,包括起居室、客厅及整体建筑的厨房、卫生间、阳台等。
附属用房指主体房屋之外,与主体房屋非整体建筑的各类辅助用房。包括主体房屋之外的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畜禽饲养用房及主体房屋毗连搭建的各类建筑。
第八条  认定为有证的合法建筑,其主体房屋面积可置换还建房面积,附属房不计可置换面积,按重置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主体房屋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调查认定过程中实测数据为准。
第九条  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中,在房屋调查认定工作之日前当事人已自行搭建的简易棚、有柱棚、厨房、厕所,楼道中或屋面上的建筑,毗连自建建筑等不计入主体房屋面积,不参与面积公摊,按重置评估价对当事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  认定为无证的未登记建筑。
(一)在2014年元月1日前已建成的,其主体房屋按规定补足相关权属登记需缴纳的税费后视同合法建筑,按上条规定处理,所需补交的税费在安置款中抵扣。具体补交税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权属人未取得房屋100%产权,只持有部份产权的,权属人按房改、集资等福利分房相关规定补足100%产权。
2、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权属人取得100%产权后将房屋转让,买受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凭房屋买卖双方协议书将买受人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对象人,并买受人按房屋交易当年度办理房屋过户须缴纳税费标准补交。
3、单栋私有别墅手续证件不齐的,权属人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55元/m2标准补交。
(二)在2014年元月1日至房屋调查认定工作启动之日前建成的,按评估价值只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评估价对当事人进行货币补偿;已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当事人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可按材料价对当事人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在房屋调查认定工作启动之日起之后所有新建、加建、搭建、毗连建设等建筑,均视为违法建筑,一律依法无偿拆除。
第十三条  当事人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用房改为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用房认定予以补偿,如具备以下条件,可对当事人以改变用途部份房屋的实际面积按400元/㎡的标准适当增加货币补偿金额。
1、调查认定前实际改变用途满贰年以上;
2、调查前连续正常经营、生产。
3、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单位,对承租户自行建设的附属房,自行装修部份可根据调查认定结果,经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并按实际承租户数对承租人发放搬迁费(具体标准由补偿方案确定)。
单位自管公房也可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本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国资局批准、棚改指挥部备案后,采取先房改后征收。直管公房不适用房改政策。
第十五条  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可按评估机构评定的装饰装修等级,套算对应的价格标准协商确定(具体各等级价格标准由补偿方案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棚改指挥部应将调查认定、测绘、评估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将结果现场公示七日,七日内当事人如有异议的需书面申请复核。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支持复核结果的,相关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如拟征收房屋产权归属不明、存在纠纷或属无主房屋的,可由棚改指挥部委托公证机构对调查认定工作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将各项数据取证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不因此影响调查认定及今后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最终的调查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县棚改指挥部,并作为征收补偿、成本核算、审计和还建房登记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我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县棚改指挥部负责解释。如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