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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2012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 地方文件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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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阳新县2012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居住条件,根据黄石市下达我县的目标任务,结合阳新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健全政策明晰、分层分类、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的住房保障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完成400户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二)收购廉租住房56套;
(三)完成2011年结转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续建工作;
(四)完成八斗垅廉租住房和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五)组织、协调、督促400套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
(六)组织、协调、督促各企500 套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七)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300 套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八)制定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阳新县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阳新县《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四个文件,加强住房保障制定建设。
三、保障方式
2012年住房保障方式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四种方式。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承租住房。
1、补贴户数4500户左右。
2、补贴标准:以家庭为单位,针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按照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差额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14平方米核定,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 4元,低保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 5元 ;单人家庭由于不能参与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其租赁补贴额度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每户每年最低补贴额度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3、补贴发放:对于已核准登记的低收入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造册,并将保障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花名册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平均拨付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已经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协议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配租户数:450户左右。
2、配租房房源:配租房房源主要来自新建廉租住房420套,购买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商品房30套。
3、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2012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00元/㎡·月执行,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租。
4、配租原则:优先考虑无房特困家庭的轮候配租,房源仍有剩余的,再考虑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家庭。
5、配租方式:采取按积分高低轮候排队的方法进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积分计分办法如下:
 申请家庭常住人口数(一人加1分),是否享受低保(低保加5分),家庭成员残疾程度(一级加6分,二级加4分,三级和四级加2分,家庭成员有不同残疾程度的按最高残疾标准计算)、重大疾病情况(按医学会统一标准共25种,加8分)、军烈属(加10分)、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加9分,省部级加6分,市级加3分)、伤残军人证明(加6分)、见义勇为(加5分)和独生子女(加5分)等情况进行计分排序,按照就地就近安排、城区平衡的原则,予以轮候配租。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和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考虑出行方便,配租时可在低楼层中选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社会或个人提供,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1、配租户数:100户左右。
2、配租房源:政府收购的用录村100套公益性公租房。
3、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办、县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租金的80%。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行差别化收取,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调整)一次,2012年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4.0元/㎡·月执行,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租。
4、配租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配租,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城镇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剩余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协调分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县住房保障办统一管理。
5、配租方式:
①、政府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县住房保障办按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摇号配租。
②、其它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县住房保障办的监督下,由投资单位自行组织分配,分配名单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及该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给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四)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同期住房开发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60%,最高不得突破70%。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①集资合作建房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向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收取集资款;
②集资合作建房供应对象: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县住房保障办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3、销售程序
①面向被拆迁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程序
被拆迁户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重点工程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旧城改造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a、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经社区和县住房保障办两级审查合格后,由县住房保障办发放《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b、申请人取得《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后,持《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拆迁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申请人在选定房型和房号后,与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程序
a、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公开登记信息公告;
b、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经社区和县住房保障办两级审查合格后,由县住房保障办发放《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c、取得《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购房登记;
d、当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可供房源数量时,按登记的的先后顺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当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可供房源数量时,由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顺序号,并按摇出的顺序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e、中号的购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证、《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按公证的顺序号依次选定房型和房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4、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的,按届时(房屋上市转让办理转移登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该房屋购房款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县住房保障办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③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回购。
四、保障范围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保障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相衔接;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五、保障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常住人口应至少为二人;
6、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户籍迁入本县前在其他城镇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住房货币分配。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
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
③新就业人员还应具有阳新县城区规划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的;
④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持有工作所在地城镇暂(居)住证明,且已纳入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指不能作为申请户主);
2、离婚不足2年的(但离婚时夫妻双方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除外);
3、除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外,申请保障之日前5年内,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且转让、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已安置的;
5、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6、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或货币分房政策的;
7、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且承租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8、拥有轿车、大型经营性机动车或拥有出租营业性门面的;
9、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10、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11、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12、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社区(村)、民政及住房保障等部门调查核实的。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人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疾病或重大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子女死亡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为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参军服役、在校读书而户籍外迁的未婚子女及未婚服刑人员可列入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人员。
六、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①县房产局产权产籍查询证明 ;
②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供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 (村)共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与出租人共同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
④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3、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①低保家庭提供《阳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②低收入家庭提供:
a、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b、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的收入证明;
c、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的收入证明。 
4、相关部门出具的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优抚及独生女等证明资料;
5、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①县房产局产权产籍查询证明;
②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供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 (村)共同出具的住房证明;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与出租人共同出具的住房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
④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5、相关部门出具的 残疾、大病等证明;
6、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
7、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另提供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证明:
①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收入证明;
②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的收入证明。 
8、新就业人员需另提供:
①学历、技术职称证明;
②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9、外来务工人员需另提供: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住证明;
②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③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④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需另提供县民政局出具《阳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证明。
七、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时间。
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审核程序。
1、受理。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2、初审。
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对经调查核实和居民代表评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 社区(村)内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及评议记录等材料于每季度末报县住房保障办受理窗口,不符合条件的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查和审批。
县住房保障办窗口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查社区上报的材料,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和完备,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受理意见。县住房保障办复查人员应自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会同社区(村)进行现场复核,社区(村)应如实地带领住房保障办核查人员搞好入户核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或走过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在居住所在地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办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保障,核发《阳新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 》,此证将作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凭证。
4、调查审核办法。
①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家庭的收入核查工作;社区(村) 承担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核定的管理工作;
②住房保障、民政和社区等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八、2012年工作计划
2012年,按照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抓好以下几件工作:
(一)继续抓好2011年度开工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积极组织已竣工保障性住的决算审计工作。
(二)做好2012年度住房保障的申报、审批、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工作。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物业管理制度,充实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四)做好下一年度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工作。
九、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计划
(一)2011年结转项目资金使用安排。
1、白沙路32套廉租房收购资金,全部从历年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结余资金中安排。
2、用录村100套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资金,从2011年度中央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安排700万元,从历年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结余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从本级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200万元。
3、其他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安排,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建设单位与政府按投资比例实行产权共享。
4、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进度拨付给改造实施单位,结余资金留存次年项目使用。
(二)2012年开工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安排。
1、2012年全县计划筹集各类保障房资金640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1500万元;中央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1500万元;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400万元;本级提取土地净收益400万元;住房公积金净收益100万元;中央及省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2500万元。
2、2012年计划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500户,发放资金900万元;计划集中收购廉租住房56套;计划安排中央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600万元,如中央资金不足则从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弥补。
3、2012年计划新建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200套,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全部从2012年度中央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中解决,不足部分从本级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费按总投资的1%比例提取,资金由本级财政从历年提取并结存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仍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发放,并实行产权共享。
4、2012年城市棚户改造资金按每拆迁一户补助5000元的标准发放给棚改实施单位,专项用于棚改工程的基础实施建设。
5、2012年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十、时间安排
(一)2012年6月下旬,召开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公布201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发布2012年度住房保障申报公告,落实各项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二)每季度末,各社区完成本社区本季度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公示、初审和上报工作。
(三)每季度末,住房保障办完成上季度各类保障对象的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核查、公示、审批、登记、建档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工作在7月份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五)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6月底前必须全面开工建设。
十一、违纪违规的处理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同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