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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 地方文件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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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阳新县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黄石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要求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今年我县要完成廉租房建设和收购736套,开工建设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800户,并对5410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为全面实现上述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阳新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政策明晰、分层分类、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的住房保障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组织领导
在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作为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各项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各有关单位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三、保障方式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主要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以及配购经济适用房的方式解决;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则采取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分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承租住房。
1、补贴范围:面向全县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2、补贴户数:5410户左右;
3、补贴标准: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不同收入,不同区域的家庭,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全额计算确定,低收入家庭按照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14平方米核定,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兴国城区、工业园、综合农场4元,其它乡镇3元;低保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兴国城区、综合农场5元,其它乡镇4元;单人家庭由于不能参与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其租赁补贴额度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但每户每年最低补贴额度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4、补贴发放:对经审查,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实行一户一卡,按年度一次发放到位。
(二)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配租范围:主要面向兴国镇、综合农场、工业园等城区规划区内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对其中的军烈属家庭、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残疾的家庭、家庭成员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家庭可优先分配;鳏寡及单人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
2、配租户数:736户左右。
3、配租房房源:配租房房源主要来自新建廉租房706套,购买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商品房30套。
4、租金标准:2011年,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仍按1.0元/m2月执行,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
5、配租方法:采取按积分高低轮候排队摇号的方法进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积分计分办法如下:
①低保家庭基本分为30分;低收入家庭基本分为28分;
②每个家庭常住人口计1分(常住人口指与户主每年共同生活时间不少于8个月,且在法律上与户主具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参军服役、在校读书而户籍外迁的未婚子女、服刑人员及与户主共同生活的外出务工人员列入家庭常住人口);
③残疾人家庭基本分5分;
a、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于一、二级残疾人的加5分;有2人的加6分,有3人的加7分,依此类推;b、家庭成员中有1人属三、四级残疾人的加2分,2人的加3分,有3人的加4分,依此类推;
④重大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家庭基本分8分,有2人及以上的另加5分;
⑤优抚对象家庭按以下标准加分;
a、伤残军人家庭另加10分;b、烈士家属加15分;c、其他优抚对象加5分;
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加15分;
⑦核定伤残等级以伤残证(残疾证)原件为准,重大疾病以一年内原始病历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为准,烈属以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保障条件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4、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在廉租房分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合格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户籍为县城区规划区内非农户口,常住人口至少有二人。
(四)申请与核准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退休人员以社保发放的工资存折为准,其中低保户提供低保证,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②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租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居住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与出租人共同出具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住直系亲属住房和自有住房的,除居住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外,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县城区规划区外的其他乡镇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需经各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确认盖章后方为有效材料。
    ③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与直系亲属同住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④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荣誉证、计划生育合格证明等。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城区规划区内的申请对象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富池镇申请对象向富池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其他乡镇的申请对象向居住地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②受理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属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对不便上报的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房产证等)应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人印章和受理单位印章,以示负责,受理单位对居住在单位公房、直系亲属住房和私有住房的申请对象,除出具要求的相关证明外,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测绘房屋面积,并出具房屋测绘图。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阳新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受理单位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居民代表会,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逐户评议,并做好评议记录,记录上需各居民代表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社区或村委会内张榜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申请人的汇总清册及评议记录报送镇民政办;
③镇民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
④县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住房保障部门;
⑤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等部门开展入户抽查工作,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民政部门、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社区或村委会,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核准程序
①对于已核准登记的低收入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造册,并将保障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花名册报县财政部门,核拨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②对已登记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残疾程度、获得荣誉称号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综合计分,并适当考虑申请家庭的意愿排队轮候,对轮候到位的家庭,应配租廉租住房,并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住房保障资格。
五、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一)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得突破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的70%。
(二)申购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县城镇非农常住户口(家庭成员指一个家庭夫妇二人加上同户口的未婚子女);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600元以下;
3、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属已婚人员;
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
①私有住房;②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包括集体宿舍);③已达成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房;④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现住房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或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受理单位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办,初审期限为30日。
3、审核:县住房保障办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在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保障。
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县住房保障办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土地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出售。
1、集资房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向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收取集资款。
2、集资房供应对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县住房保障办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六)上市交易管理
1、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的按届时(房屋上市转让办理转移登记时)同地段普遍商品房房价或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该房屋购房款差价的2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县住房保障办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回购。
六、公共租赁住房
今年我县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其着眼点是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居民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新生代”群体住房困难。公共租赁住房的推出,填补了我县住房保障体系的一大空白,标志着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面积、供应对象、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剩余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协调分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县住房保障办统一管理
(一)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保障条件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庭成员具有兴国城区(包括综合农场、工业园)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且在兴国城区实际居住;
②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800元以下;
③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②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③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④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及政府保障性住房;
⑤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满18周岁;
②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③在就业城镇居住满期2年以上,收入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
④在我县连续交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⑤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房,未租住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就业所在地不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就业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各单位所地的社区提出,社区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二)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填写《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所在单位或所在社区,申请单位填写《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收入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检查),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受理
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收到申请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社区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办。
3、核准登记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组织入户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在申请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登记轮候环节。
(三)配租方法
政府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确定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与县住房保障办签订《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县住房保障办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
其它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县住房保障办的监督下,由投资单位自行组织分配,分配名单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办、财政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租金的8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回收,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行差别化收取,政府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及该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给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七、2011年工作计划
2011年,按照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抓好几件工作:
(一)继续抓好2010年度开工的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积极组织已竣工廉租房的决算审计工作。
(二)做好2011年度住房保障的申报、审批、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工作,力争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开发区、管理区,做到应保尽保。
(三)积极探索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2011年我县计划开工建设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200套(其中收购100套),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800套,经济适用住房3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800户,收购廉租房30套。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物业管理制度,充实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五)做好下一年度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工作。

八、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计划
(一)2010年度双港开工新建廉租住房35066㎡,706套廉租房,总投资36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补助1753万元,县政府地方债券资金配套1847万元,另县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2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二)2011年集中收购廉租住房30套,1500㎡,计划投资300万元。县财政从历年中央及本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结余资金中安排260万元,县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中安排40万元。
(三)2011年集中收购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100套,6000㎡,计划投资1000万元,全部由县财政从历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结余资金中安排。
(四)2011年各企事业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500万元。
(五)2011年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410户,计划租赁补贴资金1000万元。该资金由县财政从2011年度中央专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六)2011年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九、2011年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1年6月中旬,召开全县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公布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发布2011年度住房保障申报公告,落实各项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二)2011年6月—7月,完成住房保障对象的申报、初审、复核等工作。
(三)2011年10月前,完成各类保障对象的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审批、登记、上网等工作;12月20号以前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全部分配到户。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工作在4月份要完成前期准备工作,6月份必须动土开工,年底主体工程要完工。
(五)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6月底前必须全面开工建设,确保年底主体完工。

十、相关制度建设
(一)为规范我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县住房保障办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颁发《阳新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格证》,此证将成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唯一合法凭证,县住房保障办每年将对已领取《阳新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资格证》的住户实行年审,具体年审办法将另行规定。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年审不再符合当年度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将终止保障。
(二)为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提升小区服务水平,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县住房保障办将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实行记分管理,将小区中常见的影响公共居住安全、卫生和住宅使用安全等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严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和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四个等级共31项行为,住户在一个计分期限2年内累计扣分达20分的,将被收回租住的房屋。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居住和退出管理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住房租金管理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棚户区改造政策。
十一、纪律责任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各乡镇民政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社区或村委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实地调查、如实反应保障对象的人口、收入、住房等状况,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保障登记,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保障的,责令其退还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的保障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县住房保障办责令限期退出所购房屋或责令当事人按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补交购房款,涉及以上骗保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住房保障。
(四)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阳新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