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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地方文件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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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阳新县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阳政发〔2012〕17号
 
县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阳新县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切实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县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住房保障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保障体系上,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内容;在保障方式上,坚持货币补贴和实物租售相结合;在住房保障途径上,坚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与企业自建、与聚合居住区建设、与产业园区发展相结合。
二、目标体系和目标任务
(一)目标体系
“十二五”期间,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要着力健全、完善三大目标体系。
1、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和完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2、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以政策完善为重点,建立和健全解决城镇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新生代”住房困难的住房支持体系。
3、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健全完善提升旧住宅区群众居住质量、居住环境的住房更新体系。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县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是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给,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通过加快棚户区改造,有效改善旧住宅区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调整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公示及补贴发放工作的经常化,自2012年起,补贴按季度平均发放。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十二五”期间,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范围要覆盖到全县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申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2、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廉租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方式,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逐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科学确定建设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并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相结合。根据购房者意愿、需求状况,选择部分新开发的住宅小区,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形式约定,由开发企业代建,建成后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销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企业自建相结合。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业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集资、合作建房有少量剩余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集资、合作建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交易条件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聚合居住区建设相结合。各镇街要在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在镇驻地聚合居住区,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投资主体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解决居住区内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住房问题。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与产业园区发展相结合。在住房困难职工较集中的产业园区,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产业园区内符合购买条件的职工住房需求。
(二)明确供应对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我县当年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县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持有阳新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三)合理确定面积标准和价格标准。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家庭收入、人口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60—90平方米之间。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依据有资质成本认证机构确认的合理成本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销售价格及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管理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政府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县住房保障办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房屋上市办理转让登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入价的差价3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出租或转让,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坚持“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
(一)合理确定布局。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与产业园区发展相结合。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与企业自建相结合。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规范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行差别化收取,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
(三)明确供应对象。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与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相同。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阳新县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阳新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困难标准。
3、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阳新县城镇非农常住户口;
②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困难标准,未租住公房;
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且毕业未满5年。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工作所在地城镇居住证或暂住证;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房。
六、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要有计划,分步骤,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配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协调的原则,坚持原址改造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达到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二)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七、落实住房保障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力度,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确保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要加强使用监管,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八、切实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一)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审查。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坚持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管理能力的认同。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住房保障准入审查力度,要制订严格的住房保障申报流程,申报对象的住房和收入状况需经社区居委会和住房保障办的“二级审核、二榜公示”,要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确保保障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规范操作、阳光运行;在保障性住房供应过程中,严格实行公开摇号制度,纪检监察要全程跟踪,公证处和主流媒体要对摇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二)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或调整保障;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收回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收储机制。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收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收购廉租住房的,必须按规定使用,收购在建廉租住房的,须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量。
(四)严格保障性住房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空置或改变用途,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立与公安、人社、房管联动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保障对象的准入及退出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使住房保障在阳光下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九、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一)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面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
(二)税费减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只按下限收取;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和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单位要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工作,在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县住房保障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管理、住房困难标准的确定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租赁补贴的发放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
县财政局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和补助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县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审核报批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按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的户籍、车辆持有情况和暂(居)住情况的认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认定;
县税务和金融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利用公积金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办)负责住房保障受理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保障工作机构。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加强,工作量越来越大,为适应住房保障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县政府决定2012年年底前成立住房保障工作常设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规范运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住房保障办要会同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使用、核算的监督管理,住房保障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严格按照有关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绚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