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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2012年住房保障分配政策及分配程序 - 地方文件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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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阳新县2012年住房保障分配政策及分配程序

一、保障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5、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常住人口应至少为二人;
6、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户籍迁入本县前在其他城镇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住房货币分配。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我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
③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2、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
③新就业人员还应具有阳新县城区规划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且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的;
④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持有工作所在地城镇暂(居)住证明,且已纳入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指不能作为申请户主);
2、离婚不足2年的(但离婚时夫妻双方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除外);
3、除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外,申请保障之日前5年内,有住房转让、出售行为,且转让、出售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拆迁已安置的;
5、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6、已享受政策性住房或货币分房政策的;
7、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且承租面积达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8、拥有轿车、大型经营性机动车或拥有出租营业性门面的;
9、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10、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11、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12、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社区(村)、民政及住房保障等部门调查核实的。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人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疾病或重大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子女死亡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为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参军服役、在校读书而户籍外迁的未婚子女及未婚服刑人员可列入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人员。
 
二、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①县房产局产权产籍查询证明 ;
②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供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 (村)共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与出租人共同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
④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3、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①低保家庭提供《阳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②低收入家庭提供:
a、县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b、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的收入证明;
c、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的收入证明。 
4、相关部门出具的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优抚及独生女等证明资料;
5、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①县房产局产权产籍查询证明;
②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供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区 (村)共同出具的住房证明;
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与出租人共同出具的住房证明,并提供租赁合同;
④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5、相关部门出具的 残疾、大病等证明;
6、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7、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另提供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证明:
①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居住所在地社区 (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收入证明;
②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村)和镇民政办共同出具的收入证明。 
8、新就业人员需另提供:
①学历、技术职称证明;
②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9、外来务工人员需另提供: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住证明;
②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③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④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需另提供县民政局出具《阳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证明。
 
三、分配程序
(一)、申请时间。
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审核程序。
1、受理。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2、初审。
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居民代表会,对经调查核实和居民代表评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 社区(村)内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及评议记录等材料于每季度末报县住房保障办受理窗口,不符合条件的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查和审批。
县住房保障办窗口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查社区上报的材料,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和完备,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受理意见。县住房保障办复查人员应自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会同社区(村)进行现场复核,社区(村)应如实地带领住房保障办核查人员搞好入户核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或走过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在居住所在地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办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保障,核发《阳新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 》,此证将作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凭证。
4、调查审核办法。
①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镇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申请家庭的收入核查工作;社区(村) 承担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核定的管理工作;
②住房保障、民政和社区等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