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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

鄂政办发[2006]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供应结构不合理和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通知》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的工作要求,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析本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贯彻《通知》的实施办法和措施。


二、抓紧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要结合当地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重点明确“十一五”时期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要选择交通出行方便、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落实具体的空间布局,稳定市场预期。武汉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按规定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住房建设规划要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对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督办。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纳入当地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力度,在2006年底前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抓紧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地区,必须在2006年底前建立。已经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地区,要在现有水平上逐步扩大覆盖面。要按照《通知》要求,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  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比例,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完善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四、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房产)部门及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一次住房状况调查。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省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住房调查和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2006]127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各地住房状况调查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五、加强公众媒体管理,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正面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家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歪曲宏观调控政策,误导消费者的言行,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税务、统计、银监等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认真抓好落实。近期,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和《通知》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对各地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价格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