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函[2005]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武汉政文 [2004]151号)收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由现行单位和职工各缴存5%调至两个8%,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减 (缓)缴手续。对未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二、省直在汉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最高不超过12%。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武汉市对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