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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省市文件 - 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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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房资[2004]7号) 

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和广大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称省“中心”)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将原委托银行登记职工个人公积金明细帐改由省“中心”直接记帐核算到个人。

    1、各缴交单位每月代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时,持“变更清册”和支票到省“中心”办理缴交手续。各单位出具的支票上“收款人”一栏,直接填写“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资金管理中心”。省“中心”审核无误后,录入数据,打印缴交凭证。各单位凭省“中心”盖章后的缴交凭证作入帐依据。 

    2、单位代职工支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时,携职工申请书等有关资料和支取、转移名单,到省“中心”办理支取转移手续。省“中心”审核无误后,即开具支票,打印“支取凭证”或“转移凭证”,单位凭“支取凭证”或“转移凭证”入帐。 

    3、每年6月30日为省“中心”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日。届时,省“中心”为各单位出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单,各单位据此核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二、关于调整公积金缴交基数和提高缴交比例

    各单位应于每年7月,根据上年职工工资总额变动情况调整公积金缴交基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5%。

三、关于改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改进贷款审批方式。将各受托银行只承担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业务,改为由各受委托银行直接负责贷款的受理与初审。各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后,初步确定借款人贷款额度及年限,报省“中心”审批后,由各受委托银行代为办理贷款手续(房屋抵押、保险等),省“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省“中心”原直接受理和审批的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仍继续受理和审批。

    2、放宽贷款额度。借款人按贷款总额计算的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50%,少数经证明确有还款能力的,可提高到7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借款人夫妇双方中只有单方连续正常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60%。单位缴交比例为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8%以上或每年按规定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其单方职工贷款额可放宽至购建房总价的70%。

    3、实行贷款流程签收制,缩短贷款办理时间。原则上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流程及时间如下:

①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审核借款人相关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不超过3个工作日;
②中心收到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审批借款人贷款额度及年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③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代为办妥贷款担保、房产抵押和财产保险等手续,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④受托银行整理借款人资料并填报划拨委托贷款基金清单送省“中心”,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⑤省“中心”收到受托银行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划拨委托贷款基金;
⑥受托银行收到委托贷款基金后,1日内通知借款人,同时划转资金到指定单位帐户。

    4、扩大个贷业务网点。为方便职工个贷,省“中心”已适当增加个贷业务代办点,今后将视工作需要再行增减。各单位可就近选择代办点直接办理个贷业务。

四、建立公积金业务联络员制度

    各缴交单位应根据省“中心”的通知要求,指派1-2名住房公积金业务联络员。公积金业务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及业务咨询;办理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手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贷申请表,并指导填写;组织联系本单位购房职工集体办理“个贷”前期手续;联系省“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定期上门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及传递相关信息等。省“中心”将视联络员的工作情况和业绩在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二00四年三月三日